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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 收养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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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机构: 鞍山市民政局 |
| 办事内容: 收养登记审批 |
| >>办事程序 |
| (l)申请(2)审批(3)发证。 |
| >>申报材料 |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份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妇幼保健所)。
6、收养人、被收养人l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到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8、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条等证明。
9、社会福利机关监护报告
10、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11、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12、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条等证明。
13、特困证明
14、收养协议书
15、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16、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条等证明。
17、亲属证明
18、收养协议书
19、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条等证明。
20、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条等证明。
21、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2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2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条等证明
24、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
25、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26、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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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 250元 |
| 办事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9号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胜利会堂) |
| 办事窗口: 民间组织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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